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法院判决:被告人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赵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经审理查明:2021年12月25日,被告人徐某、赵某流窜至南昌市西湖区中山路附近实施盗窃,由一人伺机扒窃,另一人负责望风。
当日16时许,被告人徐某、赵某窜至南昌市中山路八一广场附近,先后从被害人胡某身上扒窃绿色华为nove8 pro手机一部;从被害人王某身上扒窃紫色华为nove8手机一部。至18时许二人又窜至中山路天虹商场附近,先后从被害人万某身上扒窃华为nove7se手机一部;从被害人熊某身上扒窃苹果13pro手机一部。当日18时许,民警在南昌市西湖区西上谕亭街将被告人徐某、赵某抓获,并在两人身上缴获上述涉案手机,并已发还被害人。经价格认定四部被盗手机共计价值人民币16094元。
另查明:被告人徐某在2005至2019年期间,曾六次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被告人赵某在2015年至2020年,曾三次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赵某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又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先后四次扒窃他人价值人民币16094元的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徐某、赵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均具有犯罪前科,酌情予以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