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危险驾驶案,法院判决:被告人周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22年9月25日晚19时许,被告人周某与朋友在南昌市金融大街的某饭店吃饭,期间有饮酒行为,当晚20时55分许,周某驾驶小车准备回家,途经桃苑大街、朝阳洲南路、沿江快速路,在西湖区沿江快速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朝阳大桥引桥处被民警查获。民警用吹气式酒精测试仪对其进行测试,结果为139mg/100ml。民警随即带周某去南昌市第三医院朝阳院区抽血,经鉴定周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 140.82mg/100ml。
2022 年10月 12 日, 周某经民警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罪行。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鉴于其具有醉酒在城市快速路上驾驶机动车、坦白且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