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贩卖毒品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与没有执行的刑罚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经审理查明:2021年8月的一天,陈某打电话给刘某,联系购买550元人民币的甲基苯丙胺毒品。后陈某与刘某碰面,两人见面后,刘某交给陈某两个小袋子,分别装有约0.2克左右甲基苯丙胺(冰毒)和一粒甲基苯丙胺片剂(麻古),陈某付给刘某550元人民币现金,随后两人各自离开。
2022年9月22日,刘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犯贩卖毒品罪罪名成立。其具有坦白、累犯、前科、毒品再犯等量刑情节,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