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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瘾君子”以贩养吸 获刑并处罚金
作者:西湖区法院 章玉娟 罗兰  发布时间:2023-02-01 11:16:34 打印 字号: | |

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贩卖毒品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与没有执行的刑罚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经审理查明:2021年8月的一天,陈某打电话给刘某,联系购买550元人民币的甲基苯丙胺毒品。后陈某与刘某碰面,两人见面后,刘某交给陈某两个小袋子,分别装有约0.2克左右甲基苯丙胺(冰毒)和一粒甲基苯丙胺片剂(麻古),陈某付给刘某550元人民币现金,随后两人各自离开。

2022年9月22日,刘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犯贩卖毒品罪罪名成立。其具有坦白、累犯、前科、毒品再犯等量刑情节,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李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