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危险驾驶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吴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经审理查明:2022年11月15日凌晨,吴某饮酒后独自驾车途经快速路,行驶至一道路交汇处时,发现前方有酒驾检查点,其将车辆停在距离检查点约100米处,并坐到副驾驶上。现场民警发现后上前询问,吴某不承认其是驾驶员。后民警将吴某及车带至检查点,民警再次询问,吴某仍不承认其是驾驶员,现场民警最终通过调取卡口照片确认其系该车驾驶员,此时吴某才承认是其驾驶该车。经现场酒精呼气测试乙醇含量为 92mg/100ml。做完酒精呼气测试后,吴某突然跑离现场,后被民警追上强行控制住后带回检查点。之后民警将将吴某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血样中乙醇含量为 96.81mg/100ml。达到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标准。2022 年11月 25 日, 吴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其具有醉酒在城市快速路上驾驶机动车、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坦白且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