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责令被告人王某退赔被害人刘某人民币600元。
2022年11月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王某行至南昌市西湖区云海路发现某生鲜超市没有关门,里面也没有人,遂产生盗窃的想法,于是其走进超市,徒手将收银台的抽屉拉开,将里面的现金人民币2400余元(面值为100元、50元、20元、10元、5元)盗走,随后逃离现场。2022年11月2日11时30许,民警于南昌市南昌县南新乡黄渡街附近将被告人王某抓获归案,并在其身上查获被盗现金人民币1800元。案发后,查获的涉案现金已发还被害人刘某。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在2016年至2020年期间,曾三次因犯盗窃案被判处刑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具有坦白、累犯、前科等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