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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业男子晚上在物流园多次盗窃他人财物获刑十个月
作者:西湖区法院 邓文辉 李红艳  发布时间:2023-01-30 09:51:44 打印 字号: | |

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法院判决:被告人赵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继续追缴被告人赵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022年9月4日晚,被告人赵某在南昌市西湖区某物流园内一快运门口盗窃了被害人李某放置在店面档口内的6箱旭派牌电瓶,并将电瓶藏匿于象湖公园草丛里。

2022年9月13日晚,被告人赵某在南昌市西湖区某物流园内一物流门口盗窃了被害人刘某、于某放置在门口的8捆学生辅导用书,后将书籍连同之前盗窃电瓶以1000元销赃至青云谱区一废品收购店,并将赃款挥霍。

2022年9月15日16时许,民警在南昌市青云谱区象湖公园内抓获赵某。经调取发书单,认定被盗练习册价值人民币4441.26元,赃物电瓶无法估价。赃物练习册及电瓶已追缴并发还被害人。

另查明,2023年1月10日,被害人刘某出具一份谅解书,其对被告人赵某的行为予以谅解。被告人赵某于2020年11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于2022年9月15日因偷开他人机动车被处行政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价值人民币4441.26元财物及电瓶若干,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赵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配合公安机关追缴全部赃物并已发还被害人,得到了部分被害人谅解,对其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曾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本案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具有盗窃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李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