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危险驾驶案,法院判决:被告人邹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22年9月24日晚21时40分许,被告人邹某饮酒后独自驾驶小型汽车途经南昌市云飞路、沿江快速路辅道、沿江快速路,当晚 21 时 59 分许,邹某驾车在沿江快速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朝阳大桥引桥处时被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测试乙醇含量为 167mg/100ml。之后,邹某向民警表示其心脏不舒服,民警立即将邹某带至南昌大学第二附属医院红角洲院区检查身体,经医生确认邹某身体情况正常。随后在该院抽取血样过程中邹某不配合,被强制抽完血后,邹某又借口称找人跑开现场,试图离开医院,后被民警追上并教育,邹某才在血袋样本上签字。经鉴定血样中乙醇含量为 168.78mg/100ml。达到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标准。超过80mg/100ml的醉酒临界值,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2022 年10月 12 日, 被告人邹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事实。
另查明:被告人邹某曾于 2013 年 10 月 17 日因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刑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邹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鉴于其具有醉酒在城市快速路上驾驶机动车、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前科、坦白且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