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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在饭店饮酒后驾车被民警查获刑并罚金
作者:西湖区法院 章玉娟 李红艳  发布时间:2023-01-19 17:54:41 打印 字号: | |

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危险驾驶案,法院判决:被告人曾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22年9月3日19时许,被告人曾某与朋友在南昌市青云谱区施尧路某饭店吃饭,期间有饮酒行为。饭后,曾某步行回位于施尧路建材大市场的店内。当晚22时34分许,曾某饮酒后驾驶小型汽车,从施尧路建材大市场出发,途经何坊西路、施尧路、昌南大道快速路,行驶至南昌市昌南大道拐入桃花南路的匝道处被民警查获,经现场吹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72mg/100ml,后民警将其带至南昌市第三医院朝阳院区抽取血样。经鉴定,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99.39mg/100ml,超出80mg/100ml的醉酒临界值,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2022年9月16日,被告人曾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如实供述其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曾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鉴于其具有醉酒在城市快速路上驾驶机动车、坦白且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李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