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法院判决:被告西湖区某小吃店承担30%赔偿责任,即赔偿原告邹某损失2390.49元;驳回原告邹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2022年2月13日凌晨4时许,原告邹某在西湖区某小吃店内吃早餐,走到大堂内防滑垫外的区域(瓷砖)因脚滑摔伤,被第一时间将其送往医院救治,原告被诊断为尺股茎突骨折伴桡骨远端骨折。医生医嘱建议全休91天。原告为此共花费医疗费3339.66元,经报警调解无效,后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未果,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
原告认为被告大堂地面有积水致使原告受伤,而被告主张,大堂中有多处“小心地滑”的警示牌,且大堂走道中铺设了防滑垫,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原、被告提供事发时的监控视频清楚显示,原告在起身后一直在瓷砖上步行,在其走到第八步时,脚底打滑,双脚滑行了约两步距离后失重倒地。
法院认为,虽监控视频中无法确认事发地是否有积水,但以常理推断,原告摔倒的地方应有水渍或有其他易滑液体,考虑到被告是从事餐饮业,不排除清晨拖地后地面没有完全干燥的可能。被告大堂内多处张贴了“小心地滑”的警示牌,且被告已在原告步行的方向均铺设了防滑垫,原告自身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应承担主要责任。根据各自的过错,法院酌定被告承担30%赔偿责任,即需赔偿2390.49元给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