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盗窃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邓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
经审理查明,2022年5月22日凌晨,邓某盗窃南昌市某公司放置在路面的一块钢板,用电动车将钢板运走,以100元销赃给收废品人员,并将赃款用于购买食物。同年5月26日,邓某在南昌市一地铁出口盗窃停放的电动车五节电瓶,将电瓶以150元销赃给路人,将赃款用于购买食品。同年7月9日,邓某在一路口交界处附近盗窃停放的电动车四节电瓶,后以60元将电瓶销赃给路人。同年8月30日,邓某在南昌市一地铁出口处盗窃电动车电瓶时被于某某发现,于某某拨打110报警电话,后民警赶到现场,将准备离开现场的邓某当场抓获,并查获电动车电瓶十四组。
法院认为,被告人邓某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其具有坦白、累犯等量刑情节,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