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危险驾驶案,法院判决:被告人周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经审理查明:2022年5月26日下午,被告人周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到湾里区某饭庄与赵某用餐,期间两人都有饮酒行为,饭后因叫不到代驾,周某遂驾驶该车搭乘赵某途经乌井路、洪崖路、翠岩路、招贤大道、规划一路到湾里区规划一路,赵某在该处拿到钥匙后,周某叫代驾将两人送至红谷滩区某KTV,在KTV周某与赵某再次饮酒,从KTV出来后,由代驾将周某及朋友送至红谷滩区某小区附近,随后周某驾驶该车途经红谷南大道、南昌大桥、沿江快速路、新洲路、民德路,接朋友邢某准备去万寿宫酒吧,途经民德路、象山北路、中山路、榕门路、民德路、子固路、中山路、抚河北路,当晚23时06分许,周某驾驶该车由北往南行驶至孺子路口被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54mg/100ml,民警将周某带至南昌大学第四附属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周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67.96mg/100ml,达到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标准。
2022年6月2日,周某经民警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
另查明:被告人周某在2016年至2019年期间,曾三次因吸毒被处行政处罚;曾两次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出行政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鉴于其具有醉酒后在城市快速路上驾驶机动车、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及吸毒行为多次受过行政处罚、坦白且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