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盗窃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朱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经审理查明:朱某于2022年8月在南昌市广场南路恒茂附近盗窃了一辆电动车,同年8月28日在南昌市广场南路附近盗窃了一辆电动车,盗窃时上述电动车钥匙均未拔出。经鉴定,上述两辆电动车共计价值人民币3445元。其中一辆电动车后被朱某低价出售,获取赃款400元现金,已挥霍一空。2022年8月28日,民警抓获朱某。
另查明:朱某有多次犯罪前科,2015年至2021年期间,先后四次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其具有累犯、坦白、认罪认罚、前科等量刑情节,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