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贩卖毒品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熊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经审理查明:2022年5月28日,吸毒人员李某打电话联系熊某,两人谈好以2000元人民币价格向熊某购买约0.8克甲基苯丙胺(冰毒)和2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李某后将熊某的手机号码告诉邹某,由邹某电话联系熊某,并驾车接熊某找王某拿毒品,途中邹某将2000元人民币通过微信转给熊某。熊某找到王某后,通过微信转账1500元人民币给王某购买到约0.8克甲基苯丙胺和2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后,回到邹某车上。之后熊某在车上将上述毒品交给邹某,熊某本次贩卖毒品获利500元人民币。
2022年8月17日,熊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投案自首。
法院认为,被告人熊某犯贩卖毒品罪罪名成立。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