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责令被告人刘某退赔被害人李某损失人民币七百五十元。
经审理查明:2022年4月29日凌晨3时40分许,被告人刘某在南昌市西湖区某停车场,采取拉车门盗窃的方式,拉开被害人李某的奔驰小轿车车门,在该车的中控储物仓内盗窃现金人民币700元,在副驾驶储物仓内盗窃人民币50元。
2022年5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刘某伙同罗某、陈某(均另案处理)在江西省鄱阳县某街道上通过拉车门的方式从车内盗窃一条硬中华和一包硬中华;2022年5月10日,刘某再次伙同陈某在某街道通过拉车门的方式从车内盗窃8包红利群。
2022年9月16日刘某在鄱阳县被抓获归案。
另查明,被告人刘某因2021年3月22日因犯抢劫罪被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21年10月24日止;因2022年5月的上述二次盗窃行为,被江西省鄱阳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执行期限自2022年9月1日至同年9月16日。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刘某具有共同犯罪、累犯、坦白、认罪认罚、劣迹等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