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程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经审理查明:2022年5月9日,程某明知帮助上线转移的钱款系信息网络犯罪的钱款,仍然召集王某某,并通过王某某召集李某某,使用该二人的银行账户操作并接收上线的犯罪资金,再按照上线的指示将钱款转移。当日,王某某的银行账户共计接收资金52656元,王某某根据艾某的指示,到银行取现20000元交给艾某。随后,艾某通过手机操作王某某的银行账户,转账29000元至李某某的银行账户,王某某配合刷脸验证。李某某在其银行账户收到29000元后,根据艾某的指示,通过手机操作分两笔转账29000元至上线提供的其他账户,程某分得200元。2022年11月24日,程某接民警电话,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程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罪名成立。其具有从犯、自首、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