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典型意义
本案是夫妻一方虚构离婚单方抵押,金融机构对抵押过程中存在的相关疑点信息作进一步审核,对真实权利状况不知情不存在重大过失,法院依法认定善意取得合同有效的典型案例。我国民法典规定,不动产、动产物权均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允许,以房屋产权证书名义上登记在自己名下实则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为他人提供抵押担保,抵押权人符合“善意第三人”条件的,一般认定其取得该房屋抵押权。但金融机构作为拥有金融专业知识、备受广大金融消费者信任的机构,还应尽到合理的审查和注意义务,否则一般不能善意取得抵押权。通过本案,督促金融机构,一方面严格贷前审查,优化贷款审批流程。仔细核实抵押人身份信息、房屋权属和婚姻状况,属于夫妻共有房产的,务必要求配偶同时签署同意抵押的材料;另一方面,提高风控意识,严格落实面签制度。抵押人、共有人签字时尽量在银行营业场所进行,对合同签订严格实行面签制度,做好视频影像采集留痕工作,并及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二)基本案情
2018年5月,某银行与黄某(已故)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人民币90万元整,借款期限为36个月,借款执行年利率6.09%。同日,双方签订《抵押合同》,约定黄某以名下房产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嗣后,某银行依约发放了贷款,但黄某怠于返还借款。截至2021年7月,黄某尚欠本金90万元,总利息(含罚息、复利)105355.21元。黄某及其父母于2020年3月死亡,某银行遂将黄某的婚生子李某诉至法院。
另查明,黄某在向某银行借款时提交了虚假的离婚证及离婚协议,载明黄某与其爱人于2015年4月登记离婚,双方协议案涉房产归黄某所有,事实上双方并未离婚。
(三)裁判结果
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本案的抵押权是否有效?黄某在本案借款时向某银行出具了虚假的离婚证和离婚协议,其在未征得案涉房产的共有人即其爱人同意的情况下与某银行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权登记,事后未得到爱人的追认。但某银行在对离婚证和离婚协议进行审查后,已尽到了必要的审查注意义务,且该房产登记簿中产权所有人登记为黄某一人,亦无法律法规规定抵押权人必须对抵押物上唯一登记权利人的婚姻状况及婚姻财产约定进行实质性审查,某银行有理由相信案涉房屋为黄某一人所有,某银行在办理抵押贷款过程中不存在违规或重大过失。某银行基于案涉房产办理了抵押权登记而向黄某发放了贷款,即支付了合理对价,故某银行应属善意取得,抵押权合法有效。某银行诉请李某在继承黄某的遗产范围内返还某银行借款本息,合理合法,均予以支持。
故判决被告李某在继承黄某的遗产范围内返还某银行借款本金9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105355.21元;某银行对登记在黄某名下的案涉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民法典条文指引
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