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司法实践中,金融机构为了及时回收贷款,在向借款公司催讨借款无果的情况下,将该公司及法定代表人一并诉至法院,要求法定代表人同公司一起连带担责?那么,公司向银行贷款,法定代表人是否担责?
笔者认为,法定代表人在金融机构借款合同上签字系职务行为,当债权不能实现时,债权人仅有权要求公司在自身财产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不能再主张法定代表人承担连带责任。所谓职务行为,是指根据法律等的规定,经选举、委任或聘用而担任一定的职务的人,按照一定权限所从事的经营管理活动的总称。根据《民法典》第六十一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第六十二条规定:“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在程序法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或者授权行为发生的诉讼,该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当事人。”
由此可见,对法定代表人行为如何界定,是决定行为后果应由个人承担还是由法人承担的分界线。当法定代表人的行为与职务无关时,法人通常不承担责任;如果其行为与职务相关联时,法人则应当承担责任。否则,如果让其承担还款责任显然加重了法定代表人的责任,不利于法人企业的正常资金周转。
法官提醒: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大额资金流转、拆借已经变得越来越普遍,越来越频繁。在签订相关借贷合同时,无论是书面合同还是事实合同,涉及企业法人主体的,合同相对方应尽可能地要求对方以公司印章的方式确认相关事实,避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而法定代表人一并签名捺印的情况下,借款人亦应在借款合同上注明款项系公司经营所用,且客观上实际用于公司。当债权不能实现时,债权人仅有权要求公司在自身财产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不能再主张法定代表人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