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仗义担保需谨慎 疏忽大意终担责
作者:西湖区法院 陶志明  发布时间:2023-01-10 15:03:47 打印 字号: | |

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第二金融法庭审结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担保人郑某为朋友担保借款,本是出于好心,没想到最终却需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9年6月27日,原告某银行与被告彭某夫妻签订了《个人经营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5.5万元,借款用途为贷款盘活,借款期限为12个月,自2019年6月27日至2020年6月26日止,具体借款期限以借款凭证记载日期为准。借款利率为年利率10.8%,逾期贷款的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为确保彭某夫妻与原告签订的《个人经营借款合同》的履行,好友郑某自愿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并与原告某银行签署了《个人保证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最高额5.5万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及原告为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某银行按约于2019年6月27日向被告彭某夫妻发放了贷款5.5万元。但彭某夫妻未按约定归还借款本息,截止起诉时,被告彭某夫妻尚欠借款本金52933.13元,利息(含罚息、复利)8441.81元,双方由此涉诉。

法院认为,本案当事人之间签订的《个人经营借款合同》、《个人保证合同》,均系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合同真实有效,予以确认。原告某银行已按约向被告发放了借款5.5万元,已完全履行了约定的付款义务。现被告彭某夫妻未按合同约定按期返还借款本息,已构成违约,酿成本案诉争,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据此诉请被告彭某夫妻归还全部借款本息之诉请,于法有据,予以支持。截止起诉时,被告彭某夫妻尚欠借款本金52933.13元,利息(含罚息、复利)8441.81元,亦予以确认。被告郑某系连带责任保证人,原告要求其对本案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法有据,亦予以支持。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承担担保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

据此,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彭某夫妻归还原告某银行借款本金52933.13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按双方合同约定且不超过年利率24%的标准计付);被告郑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官说法

司法实践中,人们往往容易忽略担保风险。有的保证人对保证责任并不清楚,有的保证人认为保证只是走形式,或者单纯作为见证人,无需对借款负偿还义务。事实上,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因此,法官在此提醒,担保无儿戏,劝君多谨慎!


 
责任编辑:李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