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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酒驾打防体系 筑牢公共安全防线
作者:西湖区法院 陶然 陶志明  发布时间:2023-01-10 11:52:09 打印 字号: | |

西湖法院网讯  “开车无小事、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开车不喝酒、幸福生活全都有”....。2011年5月,醉驾正式入刑以来,“酒后拒驾”观念和行车安全意识逐渐深入人心。反对酒驾的社会风气逐渐形成,酒驾醉驾治理成果初步显现。但酒驾醉驾治理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醉酒驾驶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形势仍不容乐观。

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2019年以来,江西法院一审共受理醉酒危险驾驶犯罪高达811起。数据表明,该类犯罪仍处于多发态势,不仅危害了社会公共安全,也危及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及财产安全,亟需加大打击力度,从而为人民群众营造出行更平安、交通更安全的社会环境。

醉酒驾驶多发频发  折射诸多治理短板

随着汽车日益普及,我国机动车保有量大幅攀升,但依法驾驶、文明驾驶的习惯仍需进一步牢固。经分析,该类犯罪频发,反映了我国酒驾、醉驾的反复性、顽固性和长期性,且存在以下治理短板:

——驾驶人员法律意识淡薄。驾驶员对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意识不强,并且对法律法规缺乏了解,对于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的危害性和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缺乏预见性。尤其是农村信息不发达,农民文化程度低,对危险驾驶犯罪的认知基本为零。也有的驾驶员知法犯法、屡犯不止,对自己的行为盲目自信,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时才追悔莫及。

——醉酒驾驶法律宣传不足。相对于醉驾入刑实行初期的社会关注度,目前社会媒体对其宣传力度有所减少,一定程度上导致驾驶人员主观上认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降低了对此类案件的打击力度,从而放松警惕性,造成酒后驾车行为有增无减。还有部分驾驶员认为只有醉酒驾驶汽车才能认定为犯罪,对醉酒驾驶电动车、摩托车、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改装(拼装、报废)车等超过其非机动车标准、达到机动车标准的“五类车”,是否构成犯罪不甚了解。

——醉酒驾驶打击力度不够。公安、检察、法院等司法机关未能建立打击醉酒驾驶综合治理机制,且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尚未形成打击醉酒驾驶的长效机制,对重点路段、时段的排查频率和密度不足,加之执法人力缺乏、执法不严,致使监管不力,让驾驶人员有可乘之机。有的受害人在酒驾发生小型交通事故时,只要赔钱就不报警,造成了酒驾行为逃脱法律制裁。

上述案件中,有85%的驾驶人员是由于公安机关设卡或执行中被查处,15%的案件是由事故或纠纷引起,包括发生交通事故或者因交车辆驾驶不当引发了纠纷,通过报警导致案发,由此反映危险驾驶案件的案发具有一定偶然性,主动查处打击力度尚有不足。

酒驾醉驾危害巨大  法律红线不可碰触

研究表明,酒驾醉驾极易产生不安全因素,危害巨大。一方面,影响驾驶人的感官功能。包括触觉能力降低,视觉模糊,精神亢奋,使识别过程的时间延长,失误增多;另一方面,降低驾驶人的驾驶能力。驾驶人在行车过程中上动作失调,判断能力、分析能力、操作能力明显滞后,极易引发交通事故,造成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

2011年,我国对酒驾醉驾行为亮出司法“利刃”,对酒驾醉驾行为划出法律红线。从当年5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八)实施,首次将“醉驾”纳入刑法,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此后,为保证刑法修正案(八)正确实施,公安部下发相关指导意见规定,对达到醉驾标准的一律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最高人民检察院也表示,醉驾案件只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一律起诉。《刑法》第133条第2款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关于酒驾和醉驾的判断标准,根据国家《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驾驶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属于饮酒驾车,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等于)80毫克/100毫升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属于醉酒驾车。饮酒驾车和醉酒驾车都属于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都应受到法律法规的惩罚。因醉酒驾车的危害性要远比饮酒驾车的危害性更大,故醉酒驾驶,由公安机关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酒后或醉酒驾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吊销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多方联动精准施策  建立醉驾打防体系  

上述法律法规的施行,特别是“醉驾”纳入刑法之后,为酒驾醉驾行为套上了“紧箍咒”,已成为治理酒驾、降低交通安全事故的重要抓手之一。然而,打击醉酒驾驶是一项系统工程,除了法律利剑出击外,还需以保障群众出行安全为出发点,以规范驾驶人驾驶行为为立足点,既坚持专项治理,也要综合施策,既坚持精准打击,又要常治长效,从而建立依法打击醉驾的长效机制和打防体系。

一方面,加大宣传力度,注重源头防范。广泛借助电视、报刊、广播、等媒介及移动互联网等新媒体,广泛宣传酒驾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国家的相关政策及法律法规,引领文明驾驶风尚,形成强有力的社会舆论氛围,让每一个人树立并夯实法治意识、规则意识、生命意识、责任意识。

另一方面,公正严明执法,强化打击力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加大对酒后驾车行为的查处力度,将日常检查整治与集中专项整治相结合,并建立危险驾驶数据库,将危险驾驶与个人信用评级挂钩,进一步提高违法成本,保持对危险驾驶犯罪高压严打的态势。人民法院将惩治危险驾驶与规范裁判尺度相结合,将惩治危险驾驶与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相结合,将惩治危险驾驶与矫正不良驾驶行为相结合,精准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坚持打击犯罪与保障权利相统一。

除此以外,坚持多方联动,形成长效机制,是在全社会形成对酒驾醉驾行为人人喊打高压态势的至关重要的一环。相关行政主管机关对公共交通、出租、货运物流、网约车、代驾行业强化监管,建立完备的职业准入门槛和退出机制,形成行业规范;公安、检察、法院等司法机关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对危险驾驶案件办理的联动机制,对酒驾醉驾打防结合,形成多维打防体系,从而达到法律震慑作用,真正让法律制度成为预防酒驾醉驾的带电“高压线”,从而筑牢群众生命财产和社会安全的防线。


 
责任编辑:李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