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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打击容留吸毒行为 守护未成年人“无毒家园”
作者:西湖区法院 陶然 陶志明  发布时间:2023-01-10 09:51:32 打印 字号: | |

西湖法院网讯  “少年强则国强、少年富则国富”。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是国家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然而,少数未成年人因法律意识淡薄、理性自控能力较差、不堪金钱诱惑等种种原因,误入毒品的泥潭,给家庭、社会蒙上阴影。

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2019年以来,江西法院一审共受理容留未成年人吸毒犯罪案件41件涉未成年人89人,其中2019年21件涉未成年人46人,2020年16件涉未成年人34人,2021年4件涉未成年人9人。数据表明, 该类案件多发频发,保护未成年人免遭毒品侵害,保护孩子健康成长,为孩子撑起“防护伞”已是刻不容缓、迫在眉睫。经分析,该类犯罪呈现以下三个方面特点:

一是涉案未成年人文化程度较低,理性自控能力较差。上述案件所涉89名未成年人中,文化程度多为初中及以下,年龄16周岁以下29人,占比33%,年龄16到18周岁60人,占比67%。他们大都法律意识淡薄,理性自控能力较差,或是出于精神生活空虚,或是出于好奇,或是被犯罪分子蛊惑,对吸食毒品的危害性及法律后果缺乏明确认知。

如江西省分宜县法院审理的林某、罗某容留他人吸毒案,两被告人在宾馆开房后,邀请朋友袁某某、林某某(未成年人)来玩,并免费赠与“冰毒”一起分享,而袁某某、林某某仅是出于好奇便对免费毒品毫无抵抗、来者不拒。

二是容留场所较为隐蔽,犯罪行为多发群发。容留未成年人吸毒地点普遍较为隐蔽和私密,如宾馆、KTV、酒店、咖啡厅,或被告人家中、出租房、机动车内等,难以被外人发现,打击难度较大。甚至有的被告人多次容留未成年人吸毒,或一次容留数十人集体吸毒,社会危害性极大。

如江西省金溪县法院审理的周某、郑某容留他人吸毒案,两被告人在自建房内容留方某等4名未成年人以及谢某等21名成年人共同吸食“K粉”“神仙水”。

三是被告人对罪与非罪缺乏明确认知。人工合成的精神类毒品如“摇头丸”“K粉”“冰毒”等在酒吧、KTV等经营场所泛滥,经营者对发生在本场所的吸毒现象视而不见,不制止、不报告,甚至为了招揽生意为吸毒者提供便利条件。而容留者也错误认为其开房或在家中容留未成年人吸毒并非违法犯罪行为。

如江西省南城县法院审理的艾某容留他人吸毒案,同为未成年人的艾某多次在家中容留未成年人罗某、邓某吸食冰毒,艾某虽事后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但也表示其并不知晓容留他人吸毒涉嫌犯罪。

针对以上问题,笔者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出应对:

——严惩涉毒犯罪。未成年人是我国法律着重保护的特殊群体,也是“珍爱生命、远离毒品”的重点防护对象。鉴于青少年群体涉毒的严峻形势,对容留、引诱、教唆、强迫未成年人吸毒的行为依法应当一律追究刑事责任并加重处罚,在容留人数、次数、后果方面不需要达到其他相关要求。即只要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毒品、注射毒品的,即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以零容忍的态度依法严惩,避免未成年人染上吸毒恶习。

——开展禁毒宣传。实践证明,禁毒预防的意义远远大于缉毒打击。未成年人吸毒虽然多是由于其价值观出现偏差,但也不乏对毒品本身及其危害缺乏认识,不知不觉中已经触及了法律的红线。为此,有必要利用新闻媒体、法治副校长、组织涉毒案件旁听、街头普法宣传等多种形式,定期开展禁毒宣传教育,让广大未成年人对毒品危害有明确的认识,提高防范毒品的能力,使未成年人牢固树立“远离毒品、远离毒品”的思想观念。

除了严惩涉毒犯罪和开展禁毒宣传外,还需要多层面共同发力、内外兼修,构建政府、社会、学校、家庭齐抓共管、多管齐下的联动保护机制,努力形成监管合力,共同履行职责,使未成年人远离毒品犯罪行为。一方面,强化家庭和学校基础型教育功能,注重引导和培养孩子多种积极正面的兴趣爱好,注重对孩子的人生观、价值观、金钱观的正确引导,使其了解毒品危害,远离毒品,切实保障他们的身心健康。对染上不良习气的孩子,家长和学校更应当重点监管和跟踪,切勿放任失控,切实尽到监管人的职责,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

另一方面,充分发挥政府部门对未成年人的管理职能,牵头组织公检法、城管、市场监管、文化执法等多家执法部门定期和不定期开展校园周边娱乐场所、黑网吧等清理整治,整合各方资源,凝聚多方合力,保持拒毒、抗毒高压态势,共筑拒毒、抗毒新壁垒,努力改善未成年人成长的社会环境,营造全民禁毒新局面,以防未成年人走上歧路,守护未成年人“无毒家园”。


 
责任编辑:李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