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危险驾驶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邹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经审理查明:2022年9月17日晚,邹某在南昌市西湖区某店吃饭期间饮酒,后其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小车途经沿江快速路,行驶至朝阳大桥引桥处被民警查获。经吹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为146mg/100ml。民警随即带邹某至医院抽血,邹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79.40mg/100ml。同年9月29日,邹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邹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其具有坦白且认罪认罚、醉酒在城市快速路上驾驶机动车、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等量刑情节,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