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盗窃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经审理查明:2022年5月14日,李某在南昌市某店铺盗窃邹某的一部苹果13pro-max手机。2022年6月6日,李某在南昌市西湖区某建材店盗窃黄某店内铜管一卷。2022年6月28日,李某在南昌市西湖区建材店内盗窃胡某的四框铜配件,其出店门后被被害人当场抓获并报警。民警到现场后将其抓获归案。经鉴定,上述被盗财物总价值9592.34元。
另查明,2022年6月9日,李某在南昌市西湖区某店门口盗窃一辆粉色女士自行车,被行政拘留十五日。此外,李某具有多次犯罪前科,多次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其具有认罪认罚、坦白、一次盗窃未遂、累犯、多次盗窃、多次前科劣迹等量刑情节,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