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危险驾驶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经审理查明:2022年9月10日中午,刘某在其母亲家中吃饭,期间有饮酒行为,当晚,刘某驾驶正三轮摩托车载着其妻子从南昌县家中出发,到丈人家中送节。当晚21时许,刘某送完节后又驾驶该正三轮摩托车准备回家,被民警查获。民警用吹气式酒精测试仪对其进行测试,结果为97mg/100ml。 民警随即带刘某去医院抽血,经鉴定,刘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0.51mg/100ml。
经查,刘某的摩托车驾驶证已于2008年9月被注销,其驾驶摩托车系套牌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
2022年9月23日,刘某经民警电话传唤到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其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的机动车牌证等量刑情节,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