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容留他人吸毒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经审理查明:李某分别于2022年7月4日、7月11日、7月12日、9月27日在其居住的南昌市西湖区某小区房屋内四次容留赵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麻古);李某于2021年7、8月间的某天,在其居住的小区地下车库中,在其使用的汽车上容留赵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麻古)。2022年9月27日,民警将李某抓获。
另查明:李某因吸毒于2021年9月被行政拘留五日;因吸毒于2022年9月被政拘留十五日,并社区戒毒三年。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罪名成立。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和劣迹等量刑情节,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