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对被告人刘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八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021年7月下旬,被告人刘某明知上线蔡某(另案处理)租用其银行卡系为帮助网络犯罪分子转移犯罪所得,为牟取非法利益,刘某在南昌市西湖区等地办理了十张银行卡,并与蔡某一起驾车前往湖南省浏阳市帮助上线犯罪分子收款、转账。在转账的过程之中刘某主要负责刷脸验证。经统计,刘某出租的十张银行卡总进账流水达104万余元。现已查实帮助网络诈骗分子转移诈骗犯罪所得共计83377元。2021年9月29日17时40分许,南昌铁路公安局民警在某银行营业厅内将刘某抓获归案。
2021年10月2日23时许,刘某向南昌铁路公安局刑警支队检举蔡某正组织人员在南昌市某酒店进行洗钱犯罪,公安民警根据该线索将正在为电信网络诈骗团队转移赃款的蔡某等6人抓获归案。2021年10月27日,刘某主动上缴违法所得8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具有从犯、坦白、一般立功、退赃等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