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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男子各自提供4张银行卡帮助网络犯罪获刑
作者:西湖区法院 邓文辉 罗伟玲  发布时间:2022-12-16 11:51:32 打印 字号: | |

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林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被告人万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被告人林某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万某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021年6月4日,被告人万某、林某及陈某(另案处理)三人为了获取非法利益,在明知孙某(另案处理)介绍使用他们的银行卡“跑分”转账的资金来源系违法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然根据孙某的安排前往福建省泉州市。与“跑分”的人见面后,万某、林某将各自的4张银行卡和手机交给“跑分”的人,并把银行卡、支付宝、微信的支付密码给他们。在“跑分”转账过程中需要刷脸时,两人配合“跑分”人员刷脸。林某4张银行卡“跑分”进帐流水合计253215.71元,已对诈骗案件13起,收到并转出被诈骗资金162785.11元。万某4张银行卡“跑分”进帐流水合主230845.92元,已对诈骗案件5起,收到并转账被诈骗资金53400元。林某违法获利1000元,万某违法获利500元,两人均已上缴公安机关。

2021年10月21日,被告人林某在南昌市红谷滩区翠苑路某网吧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同日林某配合公安民警在南昌市红谷滩区某小区抓获被告人万某。

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万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均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积极退赃退赔等量刑情节,被告人林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万某,系立功,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罗伟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