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贩卖毒品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与本院之前刑事判决所判处的刑罚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八千元;被告人宋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责令被告人刘某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800元、被告人宋某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2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022年5月3日晚,吸毒人员赵某(另案处理)微信转账人民币3000元毒资给被告人刘某,向其购买毒品。被告人刘某收钱后,先通过微信转账人民币2000元给被告人宋某,向其购买毒品,后又微信转账人民币200元给宋某作为好处费。宋某收取毒资后,将自己持有的一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和一点甲基苯丙胺(冰毒)送至刘某住处交给刘某。刘某拿到毒品后,在西湖区灌婴路和桃花南路交叉口附近将以上毒品交给赵某。
2022年7月8日9时许,民警于南昌市西湖区某小区抓获被告人宋某,同日11时许,民警于南昌市某小区抓获被告人刘某。经现场检测,刘某尿液样本甲基苯丙胺检测结果呈阳性(+),宋某尿液样本甲基苯丙胺检测结果呈阳性(+);经司法鉴定,赵某毛发中甲基苯丙胺的检测结果为阳性。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宋某犯贩卖毒品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毒品再犯等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