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田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田某已退缴的违法所得及孳息人民币83.452493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012年4月24日,某物业公司与某投资公司签订某办公楼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某物业公司提供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包括物业共用部位的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公共区域消防设备设施的维护。同日,某物业公司与南昌某公司签订某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某物业公司提供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包括物业共用部位的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公共区域消防设备设施的维护。2017年3月15日,被告人田某担任某物业公司负责人,全面负责某物业公司日常管理工作及某地产南昌项目收尾工作。2017年6月3日,田某担任某物业公司物业经理,负责某办公楼和某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2018年底,田某利用管理上述两小区公共维修事务的职务便利,为刘某(另案处理)承接某办公楼2号楼、3号楼外墙维修工程和消防报警系统维修工程以及某小区消防报警系统维修工程准备维修项目申报材料,提供帮助。维修期间,刘某为感谢田某在承接维修项目中提供的帮助,向田某支付好处费。2019年1月22日,刘某安排范某取现52万元并将其中50万元现金交给田某,田某于当日将钱款存入其本人中国工商银行账户。2019年3月28日,刘某再次安排范某在银行取现30万元并将钱款交给田某,田某于当日将钱款存入其本人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后田某将该80万元用于购买基金产品并获利3.452493万元。
2022年5月25日,民警前往某小区物业公司将田某传唤到案,田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退缴违法所得80万元。2022年5月31日,田某退缴违法所得的孳息3.452493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田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及孳息、预交罚金等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