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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业男子为牟利出售六张银行卡帮助他人转移犯罪所得获刑一年
作者:西湖区法院 刘玉芳 李红艳  发布时间:2022-12-12 15:34:42 打印 字号: | |

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龚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对被告人龚某主动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二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021年6月,被告人龚某为了谋取非法利益,通过网络联系他人出借自己的银行卡帮助他人转移犯罪所得。同月13日,被告人龚某乘火车至广东省雷州市将自己名下的六张银行卡(中信银行卡、台州银行卡、农业银行卡、招商银行卡各一张、中国银行卡两张),以及手机银行APP登录密码及支付宝、微信支付密码均告知收卡人。收卡人立即用被告人龚某提供的银行账户转移电信网络诈骗的骗取资金,期间龚某多次通过脸部识别帮助完成转账验证。被告人龚某用名下的银行卡帮助他人转移诈骗资金共计100900元。被告人龚某通过实施上述犯罪行为,获取违法所得1200元,其于2022年2月18日10时许,向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丁公路派出所投案。

另查明,被告人龚某在案发后已主动退缴违法所得12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龚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龚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龚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减轻处罚;其在归案后主动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罗伟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