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法院判决: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责令被告人陈某退赔被害人万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300元、被害人李某的经济损失2760元、被害人赵某的经济损失300元。
2022年9月6日中午12时,被告人陈某在南昌市世茂大观北苑地下停车场出口位置盗窃被害人万某的一辆雅迪电动车。9月13日9时,陈某在南昌市西湖区朝阳中学门口盗窃被害人李某的一辆雅迪电动车。9月15日12时,陈某在南昌市西湖区隆泰院西区盗窃被害人赵某的一辆黑色电动车,得手后陈某将电动车以每辆300元的价格销赃给流动商贩,违法所得900元已被其用完。
2022年9月22日民警在西湖区朝阳时代广场门口将陈某抓获归案。经西湖区价格认定事务中心认定,被害人万某和李某的两辆电动车市场价格为3060元,被害人赵某的电动车因未提供型号无法鉴定。
另查明:被告人陈某曾于2016年4月12日因犯抢劫罪、抢夺罪、盗窃罪被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认罪认罚,且具有坦白情节,对其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