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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与好友聚会期间多次饮酒后驾车被查获刑并罚金
作者:西湖区法院 余萌 李红艳  发布时间:2022-12-09 15:30:43 打印 字号: | |

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危险驾驶案,法院判决:被告人罗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经审理查明:2022年10月19日17时许,被告人罗某与好友刘某等人在南昌市京东大道附近的一家餐馆吃饭,期间罗某有饮酒行为。当晚20时许,罗某应好友之约和刘某打车前往某KTV唱歌,在KTV期间,罗某有饮酒行为。次日零时许,罗某与刘某从KTV离开后,两人骑行共享单车回到京东大道,之后罗某驾驶小型汽车搭载刘某,途经京东大道、京安路、高新大道、北京东路、洪都北大道、洛阳路和洛阳路隧道。凌晨1时11分许,罗某驾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洛阳路西湖段时被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28mg/100ml,民警将罗某带至南昌大学第四附属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其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47.70mg/100ml。超过80mg/100ml的醉酒临界值,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2022年10月28日,被告人罗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事实。

另查明:被告人罗某曾于2021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因吸毒被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行政拘留三日。

法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其具有贩毒前科和吸毒劣迹、坦白且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罗伟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