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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伪造公司办理出国务工 对多人实施诈骗获刑
作者:西湖区法院 傅少华 李红艳  发布时间:2022-12-08 15:28:07 打印 字号: | |

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合同诈骗案,法院判决:被告人陈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责令被告人陈某退赔被害人郭某人民币五千元、刘某人民币五千元、张某人民币五千元、赵某人民币三千元、朱某人民币五万元、于某人民币五万元、王某人民币四千五百元、胡某人民币三万五千元、叶某三万五千元、邓某三万五千元。

2008年7月份以来,被告人陈某为骗取他人钱财,伪造南昌某合作公司名片,租用南昌市井冈山大道某外贸大楼一房间,以办理出国务工为由,通过虚构出国务工签证、签订代办协议书、收取押金等费用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郭某5000元,骗取被害人刘某5000元,骗取被害人张某5000元,骗取被害人赵某3000元,骗取被害人朱某5万元,骗取被害人于某5万元,骗取被害人王某5000元,骗取被害人胡某3.5万元,骗取被害人叶某3.5万元,骗取被害人邓某3.5万元。

2022年8月10日,民警在咸宁市高新区某有限公司抓获陈某。同年11月16日,陈某委托家属赔偿被害人王某500元。

另查明,被告人陈某自2009年得知自己被公安机关通缉后,十余年来为了逃避公安机关侦查、抓捕,通过使用他人身份证件以注册手机号、租房子、找工作并办理健康码等,隐匿身份生活,直至2022年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陈某曾于2001年12月30日因犯徇私枉法罪、玩忽职守罪、受贿罪被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其赔偿了被害方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本案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罗伟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