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快报
男子三次在火车站附近酒店开房容留他人吸毒获刑
作者:西湖区法院 傅少华 李红艳  发布时间:2022-12-08 15:26:58 打印 字号: | |

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容留他人吸毒案,法院判决:被告人邹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2022年3月,被告人邹某在其登记开房的南昌火车站某酒店房间内,容留曾某、朱某(均另案处理)共同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

同年5月初和5月中旬,被告人邹某在其登记开房的南昌火车站某酒店房间内,两次容留曾某共同吸食冰毒和麻古。

同年7月13日,邹某主动前往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刑侦大队投案自首。经现场检测,邹某的检测样本结果为甲基安非他明呈阳性(+)。

另查明:被告人邹某在2015年至2020年期间,曾两次因犯罪被判处刑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邹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邹某认罪认罚,且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具有一般累犯情节,应当从重处罚;属于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有犯罪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罗伟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