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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酒后驾车驶出停车场等代驾被查获刑并罚金
作者:西湖区法院 余萌 李红艳  发布时间:2022-12-06 11:33:37 打印 字号: | |

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危险驾驶案,法院判决:被告人万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经审理查明:2022年10月1日18时许,被告人万某驾驶李某名下的小型汽车,搭载李某等人从抚生路某家居广场出发,到船山路万寿宫吃饭,期间万某、李某都有饮酒,酒后李某通过自己手机联系了代驾,打算请代驾将二人送至李某住处,代驾司机与李某取得了联系,在此过程中万某驾驶该车搭载李某从南昌市万寿宫地下停车场驶出,右转进入船山路。当晚21时18分许,万某将车靠边停放随即下车,恰遇民警在该路段执勤,民警要求万某驾车驶离,万某告知自己在等代驾,民警发现万某有酒驾嫌疑准备进一步询问,万某随后向车后逃跑了约五十余米距离后被民警抓获。经现场吹气检测结果为105mg/100ml,民警将其带至南昌大学第四附属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万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12.06mg/100ml。超过80mg/100ml的醉酒临界值,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2022年10月13日,被告人万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事实。

另查明:被告人万某因酒驾于2019年8月12日被江西省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直属二大队行政罚款一千五百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

法院认为,被告人万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鉴于其具有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坦白且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罗伟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