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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多次在凌晨撬门进入六家店盗窃财物获刑
作者:西湖区法院 刘玉芳 李红艳  发布时间:2022-12-05 11:22:56 打印 字号: | |

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法院判决:被告人林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责令被告人林某退赔被害人周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九十六元;退赔被害人程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五百二十元;退赔被害人胡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三百八十元;退赔被害人熊某人经济损失人民币三百元;退赔被害人方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二百二十元;退赔被害人刘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二百六十元。

经审理查明:2022年5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林某多次通过撬门入店的方式进入路边小店实施盗窃,具体为:

2022年5月24日3时许,林某在南昌市西湖区前进路某油炸店内盗窃被害人周某的现金96元;5月24日4时许在南昌市西湖区子安路的某饭店内盗窃被害人程某的现金520元;6月25日2时许在南昌市东湖区章江路某担担面馆内盗窃被害人胡某的380元,在章江路某拌粉拌面店内盗窃被害人熊某的300元;2022年6月28日凌晨0时许在西湖区船山路某冰棒批发店内盗窃被害人方某的现金220元;2022年6月28日凌晨4时20分在船山路某烧鹅店内盗窃被害人刘某的现金260元。

2022年6月28日民警在南昌市西湖区渊明南路附近抓获林某。

另查明:被告人林某在2015年至2021年期间,曾四次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刑满释放后不到十天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两个月内先后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77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林某曾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本案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具有多次犯罪前科,酌情予以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林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罗伟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