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法院判决:被告人曾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责令被告人曾某退赔被害人刘某、周某的经济损失。
2022年8月11日凌晨3时40分许,被告人曾某爬窗进入南昌市西湖区前进支路某餐饮店,在柜台抽屉内盗窃被害人刘某的两部手机。
2022年8月2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曾某爬窗进入南昌市西湖区象山南路某小吃店,在收银台内盗窃被害人周某的一部黑色的OPPO手机。经西湖区价格认证事务中心鉴定,周某被盗手机市场零售价格为1457元;刘某被盗手机的规格型号不确定,不予认定。
另查明:被告人曾某曾于2022年5月19日因盗窃罪被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
法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刑满释放后仍不思悔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曾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对其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