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贩卖毒品案,法院判决:被告人郑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2022年2月28日晚,被告人郑某在南昌市东湖区某路口附近以1500元购入一小袋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及一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随后前往南昌市西湖区船山路某餐饮店门口,以1600元的价格将上述毒品贩卖给熊某,从中牟利。2022年8月14日14时许,民警在南昌市洪都南大道某4S店被抓获归案。经检测,熊某甲基安非他明检测结果呈阳性。
法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犯贩卖毒品罪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郑某认罪认罚,且归案后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对其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