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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酒后驾车与朋友吃夜宵获拘役
作者:西湖区法院 章玉娟 罗伟玲  发布时间:2022-11-21 09:55:58 打印 字号: | |

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危险驾驶案,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2022年6月10日晚,被告人张某驾驶赣牌小型汽车送朋友前往位于本市上海路的某KTV后,再前往某火锅店吃饭,期间未饮酒。当晚22时40分许,张某自行离开并驾驶该车前往某KTV,一起聚会的有20余人,期间张某有饮酒行为,当晚23时10分许,张某与其他几个朋友从KTV出来并在楼下聊天,之后张某驾驶该车搭载“军人”、“余生”、“冰凉凉”(女)、“敏敏”(女)前往丁家巷吃夜宵,途经本市上海路、顺外路、洛阳路、洛阳路隧道,6月11日零时13分许,张某驾车行驶至洛阳路西湖段时被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10mg/100ml。民警将张某带至南昌大学第四附属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张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31.14mg/100ml。超过80mg/100ml的醉酒临界值,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2022年6月21日,被告人张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具有多次吸毒劣迹、坦白且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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