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022年9月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潘某伙同赵某在南昌市西湖区某酒店对面一停车场内,以手拉车门的方式,尝试多辆汽车后,打开了被害人唐某停放在此的汽车车门,从车辆中控台下箱子内盗窃人民币现金20000元,并离开现场。潘某分得人民币12500元,赵某分得7500元。2022年9月8日15时许在某学院抓获赵某,查获赃款6900元,剩余赃款被其挥霍;2022年9月8日16时许,潘某在南昌市南京东路某酒店被抓获,查获赃款9700元,剩余赃款被其挥霍。所扣押的赃款已发还被害人。2022年9月8日,赵某赔偿被害人600元,2022年9月9日,潘某赔偿被害人2800元,两人获被害人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潘某盗窃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具有认罪认罚、坦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以及犯罪前科等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