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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提供5张银行卡及网络账号帮助转移赃款获刑
作者:西湖区法院 章玉娟 罗伟玲  发布时间:2022-11-18 09:53:26 打印 字号: | |

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贾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对被告人贾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021年8月20日,被告人贾某在明知他人利用其银行卡从事转移犯罪赃款的情况下,将自己名下的5张银行卡以及微信和支付宝账号,连同其本人手机交给他人转移赃款。期间,贾某以刷脸验证方式协助转移资金。被告人贾某非法获利3000元。     

经查证,被告人贾某上述涉案账户进账流水共计679665.11元,对案资金共计人民币181351元已被贾某协助他人全部转出。     

2022年3月15日,被告人贾某主动向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洪城大市场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022年10月27日,贾某向公安机关退缴了违法所得3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贾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具有认罪认罚、自首、退赃和主动预缴罚金等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罗伟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