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贾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对被告人贾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021年8月20日,被告人贾某在明知他人利用其银行卡从事转移犯罪赃款的情况下,将自己名下的5张银行卡以及微信和支付宝账号,连同其本人手机交给他人转移赃款。期间,贾某以刷脸验证方式协助转移资金。被告人贾某非法获利3000元。
经查证,被告人贾某上述涉案账户进账流水共计679665.11元,对案资金共计人民币181351元已被贾某协助他人全部转出。
2022年3月15日,被告人贾某主动向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洪城大市场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022年10月27日,贾某向公安机关退缴了违法所得3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贾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具有认罪认罚、自首、退赃和主动预缴罚金等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