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汪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被告人熊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被告人李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七千元;对被告人汪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熊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500元、被告人李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供犯罪所用的银行卡和手机(以扣押清单为准),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扣押在案的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人民币38100元,予以没收。对冻结在案的被告人银行账户内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资金,予以没收。
2021年7月起,被告人汪某与吴某(另案处理)共同为网络赌博平台跑分,二人约定由吴某对接上线招揽赌博平台跑分业务,汪某负责招募跑分工作人员、提供具有网上支付功能的银行卡并收取跑分总金额千分之6.5点作为报酬。汪某先后联系被告人熊某、周某(另案处理)、被告人李某,后李某联系任某(另案处理),汪某与上述跑分工作人员共同组建团队为赌博平台进行跑分,汪某根据跑分金额按比例给熊某、李某、周某、任某支付工资。汪某在明知为网络赌博平台跑分的情况下,从2021年7月1日开始提供本人的5张银行卡用于跑分。熊某在明知为网络赌博平台跑分的情况下,从2021年7月1日开始提供本人的8张银行卡进行跑分。李某在明知为网络赌博平台跑分的情况下,从2021年7月24日开始提供本人的3张银行卡进行跑分。周某在明知为网络赌博平台进行跑分的情况下,从2021年7月1日开始提供本人的3张银行卡进行跑分。任某在明知为网络赌博平台进行跑分的情况下,提供本人的一张银行卡进行跑分。跑分期间,汪某向熊某、李某等人配发跑分工作手机并分别绑定本人银行卡,跑分时汪某、熊某、李某等人操作所有工作手机并按要求将转入卡内的资金转入指定银行卡。
经查,跑分期间,汪某5张银行卡进账共计人民币1143万余元,其中2021年7月24日之后进账共计人民币858万余元,熊某8张银行卡进账共计3106万余元,其中2021年7月24日之后进账共计人民币1354万余元,李某3张银行卡进账共计人民币2778万余元,周某3张银行卡进账共计人民币2282万余元,其中2021年7月24日之后进账共计人民币2195万余元,任某1张银行卡进账共计人民币582万余元。其中,2021年7月30日,汪某农商银行卡接收被害人郑某被骗资金人民币2.4万元,熊某招商银行卡接收被害人郑某被骗资金人民币0.5万元。
2021年10月15日,民警在南昌市青山湖区某小区将被告人汪某、熊某、李某抓获,之后汪某主动配合民警将吴某约至出租屋,配合民警将吴某抓获。次日,公安机关从汪某处扣押用于跑分的各类银行卡共计13张和工作手机4部。同年10月20日,汪某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万元;李某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0.5万元;熊某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0.3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汪某、熊某、李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均具有认罪认罚、共同犯罪、坦白和退缴部分违法所得等量刑情节,被告人汪某还具有立功和违法劣迹等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