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贩卖毒品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魏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何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追缴被告人魏某违法所得人民币200元、追缴被告人何某违法所得人民币5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020年3月2日、08月27日,被告人魏某先后在丁公路田某家楼下,分别以7200元、17000元的价格贩卖5套、13套含有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的毒品给田某吸食。
同年10月16日,在系马桩某店门口,被告人魏某以900元的价格贩卖1套含有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的毒品给刘某。
被告人魏某三次贩卖毒品,非法获利100-200元。2022年7月4日,民警在西书院街抓获被告人魏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同年6月4日,在广润门段某家附近,被告人何某以1000元的价格贩卖2套含有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的毒品给段某,并非法获利50元人民币。
2022年8月24日,民警在广润门派出所将被告人何某抓获,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魏某、何某犯贩卖毒品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具有坦白、吸毒劣迹、多次犯罪前科等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