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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称招募网店代运营骗取银行卡转卖,这一团伙判了!
作者:西湖区法院 邓文辉 罗伟玲  发布时间:2022-11-17 09:43:43 打印 字号: | |

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妨害信用卡管理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范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曹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崔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高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被告人熊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被告人常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被告人刘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被告人苏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范某、曹某、崔某、高某、熊某、常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元、二万元、七千元、一万元、六千五百元、八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侦查机关依法扣押在案被告人用于作案的银行卡、手机、合同等物品(详见扣押清单),由侦查机关依法处理。

2021年4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高某与被告人曹某、被告人范某共谋,共同以招聘兼职注册认证某短视频橱窗商铺为名,诱骗办卡人员用自己的身份信息办理电话卡及银行卡,并通过与办卡人员签订“商品橱窗注册代运营协议”等方式,取得并持有上述办卡人员的银行卡。后高某、曹某、范某将取得的他人银行卡高价卖给上线,从中非法获利。高某、曹某、范某三人合作期间,查实的非法取得并持有的他人银行卡有16张。

高某与曹某、范某分开以后,高某采用上述方式单独诱骗并取得秦某等五人办理的银行卡共5张。

2021年8月,曹某、范某与高某散伙以后,曹某召集范某、被告人崔某三人合伙以招聘兼职“某短视频平台代运营”的方式,诱骗他人开设银行卡并以低价收购、高价转卖给曹某上家“甲方”,从中非法获利,所得收益三人平分。曹某、范某、崔某三人合作期间,查实的非法取得并持有的他人银行卡有40张。

曹某、范某、崔某合作期间,三人将非法获取的银行卡与事先准备的手机绑定,贴上识别标签,按照上家“甲方”的指令通过秘密交易的方式放在指定的电动车内,被告人熊某再按照“甲方”的指令将曹某送来银行卡和手机交给被告人常某、被告人刘某、被告人苏某三人共同操作转账。经查实,熊某、常某、刘某、苏某非法持有的银行卡均至少有21张。

经查,上述涉案银行卡中,赵某、于某的银行卡对案一起。被害人黄某因被电信网络诈骗,于2021年7月31日22时许向赵某的银行卡转账1万元,于同年7月27日22时许向于某的银行卡转账4.6万元。同年8月16日,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对黄某被诈骗案立案侦查。

在实施上述犯罪活动期间,曹某非法获利2万元,其归案后向侦查机关退缴了2万元赃款;范某非法获利2万元;崔某非法获利7000余元;高某非法获利1万余元;熊某非法获利6500元;常某、刘某、苏某因工作均未满一个月暂未领取到上线约定的工资;工作期间,常某收到上线8000元现金,并根据上线要求用于支付了4600元房租和日常开销。

2021年9月13日15时许,民警在南昌市青山湖区某小区将高某抓获。同年10月6日20时许,民警在南昌市红谷滩某酒店地下停车库内抓获曹某,并当场从曹某身上查获1张银行卡和1部手机。同年10月6日22时许,民警在曹某的带领下,在南昌市青山湖区某小区门口抓获熊某。同年10月7日1时许,民警在熊某的带领下,在南昌市青山湖区某居民楼内抓获常某、刘某和苏某,并在常某、刘某、苏某三人租住处扣押作案用的银行卡21张、手机21部。同年10月7日凌晨2时许,民警在曹某的带领下在南昌市红谷滩某酒店抓获范某、崔某,并在曹某、范某、崔某三人租住地查获银行卡12张、手机36部、某短视频平台代运营合同41份。

法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曹某、崔某、高某、熊某、常某、刘某、苏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范某、曹某、崔某、高某、熊某、常某、刘某、苏某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范某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曹某、熊某均具有立功情节并积极退赃、预交罚金,可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崔某、高某、常某积极退赃、预交罚金,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苏某预交罚金,均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罗伟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