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合同纠纷案件,法院判决,被告某汽车服务公司管理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白某退还竞拍保证金500万元。
某汽车服务公司因资不抵债,被南昌市西湖区法院裁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在网上公开拍卖某汽车服务公司的资产,原告于2020年11月16日向被告出具了一份《授权书》,全权委托苏某代表原告参与竞拍活动,竞拍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原告承担。2020年11月20日苏某代表原告交纳了竞拍保证金500万元,后于2020年11月21日以成交价58708540.80元竞得某汽车服务公司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固定资产、存货、汽车配件等标的物。原告通过苏某2021年2月9日支付了3000万元成交款后,剩余款迟迟未能付清,构成悔拍。随后,上述资产重新拍卖竞拍成交价为67366832.64元。原告认为,二次拍卖成交价高于原告第一次竞拍的成交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交纳的500万元保证金依法应当退还,故原告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本案系拍卖合同纠纷案,被告作为委托人对原告以竞买人身份参加竞拍和2020年11月20日收取原告拍卖保证金500万元,予以确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及原拍卖中的佣金,由原买受人承担。人民法院可以直接从其预交的保证金中扣除。扣除后保证金有剩余的,应当退还原买受人;保证金数额不足的,可以责令原买受人补交;拒不补交的,强制执行。”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及原告提供的证据,原告竞拍成交价58708540.80元,重新竞拍成交价为67366832.64元,超出原告竞拍成交价800余万元,并未造成被告的损失,故原告诉请要求被告退还竞拍保证金500万元,本院予以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诉判决。
被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