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容留他人吸毒案,法院判决:被告人周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人周某租住于南昌市西湖区某广场一房屋内。2022年6月6日晚22时许,吸毒人员万某向被告人周某要得房间开门密码后,前往周某居住的房屋。7日凌晨,经周某允许左某、夏某陆续前往该房屋,三人在房内吸食左某提供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及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7日凌晨0时30分许,周某回到房内,其明知万某、左某、夏某三人在房内吸食毒品,不仅没有劝阻,而且同三人一起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2022年7月6日下午17时许,民警在南昌市西湖区某酒店附近抓获周某。次日,经鉴定周某、左某、夏某头发内检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成分。2022年7月4日万某毛发样本经检测甲基苯丙胺、氯胺酮检测结果呈阳性。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