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容留他人吸毒案,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22年2月至5月18日,被告人王某四次在其驾驶的某汽车内容留吸毒人员赵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及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
2022年2月,王某向龚某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龚某将毒品送给王某后,王某在其驾驶汽车内,容留龚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及甲基苯丙胺片剂。
2022年8月8日17时许,民警在南昌市西湖区桃花路抓获王某,采集王某的毛发进行毒品检测,显示甲基苯丙胺呈阳性。2022年8月9日,经鉴定赵某头发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在2014年至2022年期间,曾两次因吸毒被处行政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