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法院判决:被告人曾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对被告人曾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二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021年6月底到7月初,被告人曾某明知他人租借银行卡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情况下,携带江西银行卡,建设银行卡,中国银行、兴业银行、民生银行卡与朋友刘某前往广西柳州与租借人会面,并约定按照银行流水额度的比例提成。之后,曾某将上述五张银行卡出借给他人用于转账,非法获利1.2万元。
经查,曾某出租的五张银行卡被上游网络诈骗分子用来实施网络诈骗以及接收电信网络诈骗资金,累计进账144.5862万余元。
2021年10月8日,民警在位于被告人居住的迎宾中大道某小区电话通知其接受调查。之后,被告人主动接受调查,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021年10月10日,被告人退缴违法所得1.2万元人民币。
法院认为,被告人曾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