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法院判决:被告人杨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扣押在案的供犯罪所用的银行卡,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经审理查明:2021年12月7日,被告人杨某明知道他人租借银行卡用于转移犯罪赃款的情况下,其为非法牟利,伙同林某等人一起前往新余将自己名下的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江西农村信用社以及支付宝及其密码、身份证、手机给外号“王某”的人,让其操作转账。期间,被告人刷脸协助“王某”等人转账。经查,被害人赵某均被骗的15万元资金转至杨某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叶某被骗的1万元资金转至江西农村信用社账户内。之后,该些钱款均通过被告人支付宝转移至他人资金账户。
2022年1月18日,被告人在西湖区渊明路某网吧抓获,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具有从犯、坦白、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