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抢劫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武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责令被告人武某退赔被害人方某的经济损失。
2022年6月27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武某伙同另外一人(身份不详)来到南昌市西湖区抚河里洲人行天桥处,见被害人方某携带单肩包躺卧木椅上,遂对其实施盗窃。由被告人武某负责望风,另一人实施盗窃,在实施盗窃过程中,被害人方某被惊醒并拽住自己的单肩包不放,被告人武某见状,冲过去挥拳击打方某后脑勺并挥拳恐吓。其后,武某及其同伙将被害人单肩包抢走,包内有现金200元及两部手机(品牌、型号不详,无法进行价格认定)。2022年6月27日1时40分许,民警在南昌市西湖区老福山一酒吧内将被告人武某抓获。
另查明,被告人武某2013年6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3年10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8年3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22年6月28日因涉嫌抢劫罪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法院认为,被告人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伙同他人实施盗窃的过程中被被害人发现后,当场使用暴力并以暴力相威胁,抢走被害人的现金人民币200元及两部手机等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鉴于被告人具有累犯、坦白、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