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于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曹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熊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被告人向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被告人万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对被告人于某、曹某、熊某、向某、万某分别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元、二万元、一万元、八百二十元、二千一百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用于实施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银行账户内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资金,依法予以没收。
2020年11月,被告人于某与周某(另案处理)商议在某网站帮网络赌博平台跑分挣取佣金。该平台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结算,具体由周某投入5万元、被告人于某与其女友被告人曹某各投入2.5万元至该平台做保证金,由周某在网络平台创建账户接单,周某、于某、曹某均提供银行卡至平台收取钱款,再按平台指示将收取的钱款汇入平台指定的账户,平台按跑分金额的千分之二返还佣金,由周某负责对接网络赌博平台并分配佣金。2020年12月下旬于某与曹某因银行卡被冻结,于某遂介绍被告人向某、被告人熊某加入该团伙,2020年3月周某又找到被告人万某加入,几人在南昌市红谷滩区、西湖区、东湖区等周某租住地为该赌博平台跑分获利。
经查,被告人于某使用其名下7张银行卡进行接单,累计不明进账金额357万余元,非法获利2万元;被告人曹某使用其名下7张银行卡进行接单,累计不明进账金额807万余元,非法获利2万元;被告人熊某使用其名下6张银行卡进行接单,累计不明进账金额340万余元,非法获利1万元;被告人万某使用其名下9张银行卡进行接单,累计不明进账金额627万余元,非法获利2100元;被告人向某使用其名下5张银行卡进行接单,累计不明进账金额503万余元,非法获利820元。
经核查,被告人万某名下的银行卡与被害人孙某被网络诈骗案关联;被告人曹某名下的银行卡与被害人叶某被网络诈骗案关联;被告人熊某名下的与被害人何某被网络诈骗案关联。
2021年3月13日下午,民警在南昌市高新区抓获于某和曹某,民警在南昌市西湖区抓获向某、万某,2021年3月16日上午,熊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案发后,于某、曹某、熊某、向某、万某均已全部退缴违法所得。
法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曹某、熊某、向某、万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具有共同犯罪、坦白、自首、自愿认罪认罚、退赃等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